(2017)冀0609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艳会、刘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艳会,刘宾,侯凤香,刘威,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艳会,刘宾,侯凤香,刘威,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艳会,刘宾,侯凤香,刘威,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艳会,刘宾,侯凤香,刘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691号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盛源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师玉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联社职工。被告:丁艳会,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宾,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侯凤香,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威,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艳会、刘宾、侯凤香、刘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599元,减半收取计1799.5元,由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