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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熊中伦与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伦,夏平,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731号原告:熊中伦,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平,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28楼。法定代表人:余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曹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春玉,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中伦诉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中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中伦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中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熊中伦负担。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