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合军与栗合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军,栗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上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刘合军,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栗合群,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合军申请执行贾龙、贾志营、栗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栗合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13759.20元,于2009年2月20日执行9000元,下余4759.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栗合群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栗合群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栗合群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