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盂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盂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辖1号申请人:盂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住所地阳泉盂县县城秀水东街。法定代表人:岳勇君,经理。申请人盂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盂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诉称,申请人对债务无力清偿,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向盂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重整。盂县人民法院认为,盂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也是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报请将盂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提级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盂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符合提级管辖的条件,本院同意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吕 冬审判员 赵林英审判员 魏增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文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