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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03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维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泉,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周恒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霏,男,该公司项目工程部职工。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6月7日,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作出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3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能源)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占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晏家坪村集体土地7.22亩,用于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11亩建设用地和0.11亩其他草地;2.对非法占用的7.11亩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23700.1元,对非法占用的0.11亩其他草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366.7元,共计罚款金额24066.8元。2016年6月7日,国土局七里河分局向兰州能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兰州能源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起诉。期间,兰州能源缴清罚款。2017年1月17日,国土局七里河分局向兰州能源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兰州能源未在限期10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第1项。现法定履行期限已届满,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11亩建设用地和0.11亩其他草地。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兰州能投驰奈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晏家坪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取得本案案涉地块,兰州能投驰奈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系案涉地块用地主体。兰州能投驰奈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虽系兰州能源和北京驰奈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但兰州能投驰奈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作出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与用地主体不一致,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为此,本院对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应不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连霞审 判 员  赵丽红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