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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关某与邓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邓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219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邓某,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关某申请执行邓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兴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