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明友与李晓洪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友,李晓洪,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008号原告:杜明友,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洪,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杜艳,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杜明友与被告李晓洪、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杜明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明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休亮人民陪审员 刘乾国人民陪审员 陈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