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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明友与李晓洪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友,李晓洪,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008号原告:杜明友,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洪,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杜艳,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杜明友与被告李晓洪、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杜明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明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休亮人民陪审员  刘乾国人民陪审员  陈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