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籍某1与籍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1,籍某2,籍某1,籍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108号原告籍某1,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永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籍某2,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籍某1与被告籍某2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