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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绍杰与李法贵、罗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绍杰,李法贵,罗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91号原告:潘绍杰,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李法贵,男,成年人,族别、职业不详,住织金县。被告:罗习刚,男,成年人,族别、职业不详,住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绍杰与被告李法贵、罗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绍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绍杰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绍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潘绍杰负担。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