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雷治德与武鹏飞、雷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治德,武鹏飞,雷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289号原告雷治德,男,生于1985年1月27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武鹏飞,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雷婷,女,生于1980年10月21日,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治德与被告武鹏飞、雷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治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治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治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治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