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包铁与被告孟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铁,孟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18号原告:包铁,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孟景芳,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鄂温克族,莫力达瓦民二小教师,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包铁与被告孟景芳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张 贤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