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本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岳琴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本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岳琴超市,朱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464号原告:上海本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诚鑫。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岳琴超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卫东,住浙江省武义县三港乡石浦村内祝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本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岳琴超市、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现原告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本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