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1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文红平与姜军、杨满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红平,杨满珍,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549号之二申请执���人文红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满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姜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红平与被执行人杨满珍、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军在湘潭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2016年12月26日对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姜军住房公积金账户,2017年4月5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姜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3EJ**的长安牌K31汽车(评估中),并对被执行人杨满珍、姜军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文红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满珍、姜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满珍、姜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红平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向海洋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