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62号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支六路以东天宇大厦-1-01032.负责人:王晓敏,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商务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也夫,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志清,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李丛宝审判员  杨国新审判员  高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衣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