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38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弓志平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