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丽与被执行人孙奇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丽,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殷丽,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孙奇,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殷丽与被执行人孙奇离婚纠纷一案,我院(2016)辽07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286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