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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376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住丛台区。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7日生,住丛台区。陈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苏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苏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3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李道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阳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