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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郑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财保115号申请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郑桐玉,男。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桐玉在新田农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3090***存款1060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蒋晓春审 判 员  郑红斌审 判 员  邓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