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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1、杨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杨某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25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杨某,男。被告杨某某1,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杨某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影风审 判 员  郑 琳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