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许廷彬与赵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廷彬,赵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23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许廷彬,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赵仪,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代表人:华峰。委托代理人:龙原,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廷彬与被告赵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廷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廷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赵仪负担。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宗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