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87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原告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