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87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原告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