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杨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杨瑞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用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原书用纸院 长 庭 长 审判员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107民初4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法定代表人:莫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珺,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瑞萍,女,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被告杨瑞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所欠原告截止到2017年1月21日的贷款本息35993.6元(其中本金34156.36元,利息1837.24元),以及2017年1月22日至贷款还清止的逾期利息;2、请求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的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杨瑞萍于2010年7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B综合字工行青山支行2010年31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整,期限7年,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算)还款,贷款年利率为5.94%,借款用于装修,并以坐落于硚口区营房××村××单元××号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证号为武房他证市字第××号,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依约发放了贷款。截止2017年1月21日原告已累计逾期24期,积欠贷款本息35993.6元(其中本金34156.36元,利息1837.24元)。依照《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一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清偿未偿还款项、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综上所述,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瑞萍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瑞萍于2010年7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B综合字工行青山支行2010年31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整,期限7年,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算)还款,贷款年利率为5.94%,借款用于装修,并以坐落于硚口区营房××村××单元××号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证号为武房他证市字第××号,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依约发放了贷款。截止2017年1月21日原告已累计逾期24期,积欠贷款本息35993.6元(其中本金34156.36元,利息1837.24元)。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核算,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止,被告杨瑞萍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贷款本息33,378.63元;二、2017年4月17日之后所欠的利息包括合同到期后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按被告杨瑞萍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计算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杨瑞萍承诺两年内即2019年4月30日之前还清本协议第一条所包括的本息及本条包括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三、被告杨瑞萍承诺未偿还的金额从2017年5月起到2018年5月份止,每月归还原告1,000元,从2018年5月之后每月保证归还原告2,000元,最后一月即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四、被告杨瑞萍如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还款,连续逾期两期以上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对涉案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的诉讼费350元由被告杨瑞萍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姚朝唯人民陪审员刘齐人民陪审员白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汪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