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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景强,北京舍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使用笔记本电脑向北京盘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微疯客”网站恶意发帖69581个,致使“微疯客”论坛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北京盘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元。 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郭某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郭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二、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真心悔过。三、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请法院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邢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北京盘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微疯客”论坛截屏及查询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北京萍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户籍材料、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后果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电源线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孟丽娟 人 民 陪 审 员   许志民 人 民 陪 审 员   孙明德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雪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