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8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杨博、夏宁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杨博,夏宁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8821号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陆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博,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被告:夏宁蔓,女,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杨博、夏宁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玲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夏宁蔓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被告杨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宁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7,414.29元、截止至2016年9月19日的借款利息7,727.67元、逾期还款罚息338.09元以及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以405,141.96元为基数计算,按罚息利率计算);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600元;3、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两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09年8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SHXXXXXXXX),约定:被告杨博向原告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600,000元;贷款期限为贷款实际放款之日起18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贷款年利率5.346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不时调整;若被告杨博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全部欠款立即到期以及要求被告杨博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加收逾期还款罚息(按逾期金额,以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上浮50%之利率计算,自该款逾期日起至该款本息清偿日止,按日累积计收)、实现抵押权等措施。两被告将其购买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赔偿金以及实现原告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原告与两被告依法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杨博发放了全部贷款600,000元。然被告杨博自2016年5月9日起拖欠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还清欠款。经原告系统查询,被告杨博还款账户的最后一笔还款为2016年7月12日(金额3,530元)。2016年9月19日,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两被告送达《房产抵押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通知两被告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的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杨博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夏宁蔓应对被告杨博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虽然两被告现已离婚,但仍应由被告杨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博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被告夏宁蔓主张权利。另外,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了律师,已支出律师费10,6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杨博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逾期还款罚息的计算方法、依据及律师费计算方法表示不清楚,也不同意偿付原告律师费。理由是:其与被告夏宁蔓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号为(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27号],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25日,其就与被告夏宁蔓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10号]。在该案件审理期间,其继续履行还贷义务,直至2016年4月9日。后该案于2015年12月30日判决,其中判令“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归被告夏宁蔓所有,该房至2015年5月25日尚欠贷款431,687.20元由被告夏宁蔓负担。”该判决已于2016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其认为,被告夏宁蔓理应自2015年6月起履行还贷义务。但其多次联系被告夏宁蔓及原告,协商处理抵押变更过户事宜,被告夏宁蔓始终拖延、回避,拒不配合房贷抵押权变更。故其认为,原告主张的还款责任应当由被告夏宁蔓承担。其代被告夏宁蔓支付的部分还贷款项,应由被告夏宁蔓予以返还。被告夏宁蔓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结婚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电汇凭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逾期明细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被告杨博向本院提供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鉴于被告夏宁蔓未到庭应诉,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及被告杨博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杨博未按约还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提前收回贷款,要求被告杨博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罚息并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被告杨博向原告借款时,被告夏宁蔓与其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夏宁蔓应当对被告杨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被告杨博所称其与被告夏宁蔓已经离婚,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告夏宁蔓承担本案还款义务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杨博主张权利于法有据,该判决所确认的还款责任系针对两被告之间债务的承担方式,并不能对抗原告主张权利,被告杨博在承担本案债务后,有权按就其承担的款项依据该判决向被告夏宁蔓主张权利。被告夏宁蔓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博、夏宁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397,414.29元;二、被告杨博、夏宁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止至2016年9月19日的借款利息7,727.67元、逾期还款罚息338.09元,以及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以405,141.96元为基数计算,按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杨博、夏宁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1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如被告杨博、夏宁蔓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杨博、夏宁蔓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541元,财产保全费2,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701元,由被告杨博、夏宁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辰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