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俊杰与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杰,沈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02民初2844号原告:郭俊杰,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沈跃,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诏安县,原告郭俊杰与被告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款项3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2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同意由漳州市芗城区管辖内任何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特立此据。被告沈跃辩称,请求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15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再偿还1500元,若被告沈跃逾期还款,则原告郭俊杰有权申请执行被告沈跃所欠款项及从2017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俊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萍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