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谭某,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88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谭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清生活补偿费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谭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在网上依法查询了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南粤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各金融机构。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同时也依法查询了吴川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时难以全部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佩审判员 张国健审判员 杨雄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尚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