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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巷子口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县巷子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四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宁乡县巷子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正,镇长。本院在执行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宁乡县巷��口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宁乡县巷子口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89.9456万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巷子口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7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宁乡县巷子口镇人民政府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斌审判员 龚 洪 胜审判员 喻 荣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