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与帮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帮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500号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占友,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科右中旗高力板镇。被告帮柱,男,3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帮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帮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帮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德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