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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1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连友、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连友,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苑国平,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连友,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游辉,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527号(纳泰财富广场)E幢3层10301、10302、20301、20302,组织机构代码69438866-X。法定代表人苑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富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苑国平,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路明,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居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连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苑国平、被执行人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且扣留���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收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