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彭素萍与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素萍,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素萍,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法定代表人:詹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彭素萍与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交纳执行费11012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车位(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车位(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