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应阳光与青岛仟泰工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阳光,青岛仟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423号之一原告:应阳光,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青岛仟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长城路西于家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葛维军。原告应阳光与被告青岛仟泰工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应阳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阳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阳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