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逸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逸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072号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33XG,住所地南京市禄口镇来凤路。法定代表人:梁晓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董曼曼,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逸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逸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逸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