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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恢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晓杰与陶景松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杰,陶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晓杰,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陶景松,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威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晓杰与被执行人陶景松债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威环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