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协外认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殊程序:承认外国及港澳台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192号申请人:孙某,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被申请人:李某,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申请人孙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某申请称: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6第3286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第3286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李某与孙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3286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6第3286号确认书。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孙某负担。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