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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张金平、于桂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张金平,于桂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4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芳春,该单位职员。被告:张金平,男,汉族,1970年9月6日生,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于桂杰,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张金平、于桂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对被告张金平、于桂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