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与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权赤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权赤峰,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图们市。负责人王兴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云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权赤峰,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朝鲜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在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申请执行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权赤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权赤峰履行执行款8.4万元、执行费1,116.00元,被执行人权赤峰应履行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中被执行人权赤峰应履行部分全部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