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吉祥与白云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吉祥,白云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吉祥,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清,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上诉人彭吉祥因与被上诉人白云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吉祥于2017年4月13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吉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吉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彭吉祥负担,退回上诉人彭吉祥1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凤环审 判 员 印 帅代理审判员 马群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