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侯马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向阳,侯马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素龙,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财保3号申请人:李向阳,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程王路。被申请人:侯马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程王西路南侧财富家园43-4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郭素龙,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程王路南三巷。被申请人:张玉龙,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东风路。申请人李向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侯马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素龙、张玉龙的银行存款6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马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素龙、张玉龙的银行存款6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林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