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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春红与白文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红,白文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19号原告于春红,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白文岐,男,6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于春红诉被告白文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白文岐全部偿还欠款,故原告于春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白晓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五 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