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春红与白文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红,白文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19号原告于春红,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白文岐,男,6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于春红诉被告白文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白文岐全部偿还欠款,故原告于春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白晓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五 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