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德龙与贺立斌、贺立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龙,贺立斌,贺立明,贺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628号申请人:刘德龙。委托代理人:张洪潮、储欣,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贺立斌。被申请人:贺立明。被申请人:贺丽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德龙诉被申请人贺立斌、贺立明、贺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贺立斌、贺立明、贺丽君名下存款143.4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刘德龙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79-3号(1-3-1)房屋(建筑面积167.9平方米)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德龙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79-3号(1-3-1)房屋,建筑面积167.9平方米,档案号:2-2-0037659;二、冻结被申请人贺立斌、贺立明、贺丽君名下存款143.4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