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雷,男,1979年8月29日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川1525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王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雷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雷撤回上诉。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劲松审判员  邓 兵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