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路庆彬,柏秋芝,徐建国,路庆华,曲阜百灵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413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李佳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被告:路庆彬,男,1965年6月6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柏秋芝,女,1969年11月16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徐建国,男,1979年12月3日生,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西路142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路庆华,男,1970年12月26日生,住山东省嘉祥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曲阜百灵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路庆彬、柏秋芝、徐建国、路庆华、曲阜百灵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乐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书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