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爱萍、唐磊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萍,唐磊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88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萍,女,1984年2月10日生,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唐磊鑫,男,住龙南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陈爱萍申请唐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唐磊鑫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8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