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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广来、刘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来,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广来,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号。被执行人:刘丽,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广来与刘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丽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