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广来、刘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来,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广来,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号。被执行人:刘丽,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广来与刘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丽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