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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崔永宁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12号原告崔某某。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