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崔永宁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12号原告崔某某。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