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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燕春申请执行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春,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高燕春,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朱永明,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卢俊杰,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郭井福,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高燕春与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高燕春未能提供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燕春发现被执行人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王德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