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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治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治国,付兰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029号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宁馨苑小区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建安里小区12号楼4单元101号。被告:马治国,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付兰珍,女,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治国、付兰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