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92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陈小峰、吴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陈小峰,吴娟,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海阳中路183号。负责人孙小飞,行长。被执行人陈小峰,男,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娟,女,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住如皋市袁桥镇通城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小峰、吴美娟、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76756.42元及利息,执行费4211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费4211元已执行以位,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以被执行人恢复正常还款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通皋证经内字第122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