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军与贾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贾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053号原告:张军,男,汉族。被告:贾保学,男,汉族。原告张军与被告贾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保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5年5月17日前,被告因欠原告3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在2015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两个月内偿还,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原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贾保学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5月17日前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于2015年5月17日,在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过程中,被告贾保学向原告张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军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两个月内一定还。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主张被告贾保学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贾保学应及时归还原告欠款30000元。对此纠纷的发生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保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军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贾保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广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颂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