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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925号原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晓红,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珍,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